福建运盛青年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福建运盛青年基金会。
英文名称: Fujian Yunsheng Youth Foundation
第二条 福建运盛青年基金会(Fujian Yunsheng Youth Foundation)是一个非公募,地方性的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其宗旨是:奖通过定期颁发“运盛青年科技奖”,对在福建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活动中,有创新成果,有重大发明、发现,特别是对振兴福建经济和推动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科技工作者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以激励福建青年科技工作者努力攀登科学高峰,促进福建青年科技英才茁壮成长,培养和造就一批杰出的学科带头人,为祖国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叁佰万元,是由香港煜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陈泽盛先生通过其下属运盛集团向福建省科协捐资创办的福建运盛青年基金会。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建科协。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福州市东大路73号东湖大院2号楼四层省科协学会学术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 奖励对福建省有突出贡献的青年科技人员及相关项目;
(二) 组织相应的学术报告会和其它活动;
(三) 接受海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 开展海内外科技合作、交流等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21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由中国科学院、中国银行、财政部、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协和中国工程院等单位的代表和热心于科技事业的社会知名人士组成。理事会可聘请顾问、名誉理事长、理事若干人。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四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 热心公益事业和科技奖励事业;
(四) 具有相应的工作阅历、工作经验和学科背景;
(五) 尽职尽责,致力于基金会宗旨的实现;
(六) 廉洁办事,公平公正。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第一届理事会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遵守基金会章程及决议、决定;
(二) 对基金会的决策、决议、决定有发言权、表决权;
(三) 对基金会的工作有建议权;
(四) 参加基金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五) 自觉维护基金会权益。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福建运盛青年基金会章程》;
(二) 制定并审议通过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
(三)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捐赠等;
(五)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六) 听取有关资金运作的情况报告;
(七) 审议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八)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十) 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一) 认定评奖委员会通过的获奖人名单;
(十二) 审议、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一) 通过本金的运作报表,了解、掌握本金的运作情况,并有权向理事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二)检查基金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以保证资金的使用符合《章程》规定的范围;
(三)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监督基金会的财务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 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
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 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