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运盛青年基金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具有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原创性科学技术成果,促进中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设立运盛青年科技奖。

第二条 运盛青年科技奖由运盛青年科技奖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设立。

第三条 根据《运盛青年科技奖基金会章程》制定《运盛青年科技奖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四条 运盛青年科技奖共设六个奖项:数理科学奖(包括数学、物理学、力学、天文学)、化学科学奖、生命科学奖(包括生物学、医学、农学)、地球科学奖、信息技术科学奖和技术科学奖。

第五条 凡在所设奖项的相应学科领域内获得重要原创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在世中国公民,经本《条例》规定的推荐和评审程序通过,可授予运盛青年科技奖。

第六条 运盛青年科技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每个奖项每次评选一项,获奖人数一般为一人,最多不超过十人。如无符合标准的项目,可以缺项。

第二章 评奖委员会

第七条 运盛青年科技奖根据所设奖项分别设立评奖委员会,负责运盛青年科技奖的初选和评审工作。

第八条 评奖委员会委员由中国科学院各学部主任酝酿提名,经各学部常委会讨论通过,由基金会理事长聘任。

第三章 推荐与评审

第九条 运盛青年科技奖只接受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条 运盛青年科技奖候选奖项由相关领域的教授、研究员或同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方为有效。推荐人不能是被推荐成果相关论著的合作者。

第十一条 推荐人需填写《运盛青年科技奖候选奖项推荐书》,并附被推荐项目具有原创性重大成果的论文(著作)及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运盛青年科技奖基金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运盛青年科技奖基金会办公室在对推荐的候选奖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分别将材料送各评奖委员会进行初选和评审。

第十三条 各评奖委员会对推荐的候选奖项进行初选,投票产生不超过四个有效候选奖项,并提出同行评审专家名单,进行书面通讯评审。

第十四条 各评奖委员会根据同行专家的评审意见,在充分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投票排序,产生不超过2个正式候选奖项,审议和投票排序结果提交运盛青年科技奖基金会理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运盛青年科技奖基金会理事会审议、投票产生正式获奖项目。

第四章 颁 奖

第十六条 运盛青年科技奖颁奖仪式在福建科学院全体院士大会上举行。

第十七条 运盛青年科技奖每个奖项奖金为三十万元人民币,同时授予荣誉奖章和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运盛青年科技奖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运盛青年科技奖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由运盛青年科技奖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制定《运盛青年科技奖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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